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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1、引言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本企业特制订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工艺操作规程,适用于维修操作和检验过程。灭火器剂泄漏量达总重量的5%时必须进行检修;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维修检验;可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检验维修。若遇到专业机构人员或者业主要求检验的,也可进行检验维修。
2、执行依据
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4396-2005《二氧化碳灭火剂》
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灭火器进企业
用自来水对灭火器进行清洗,遇到油污和水泥结块等情况,应作特别清洗;按送修单位、规格分类安放,开具维修单并入维修台帐。
4维修操作过程
4.1维修前的检查
4.1.1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
2)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
3)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为平底的;
6)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
12)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13)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14)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5)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4.1.2报废的灭火器处理:
1)去除报废灭火器内部压力,排尽灭火剂倒入有盖的专门容器内;
2)在筒体上加上永久性标志;(在筒体上钻一小孔,贴上用不干胶写有“报废”字样的明显标志,字体最小为25*25mm;其内容:
a、报废年月;
b、维修单位名称;
c、检验员签字。
3.4.1.3开具报废单并登记入册。
4.2拆卸灭火器
4.2.1拆卸灭火器前必须确认瓶体内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操作时身体不得位于筒体轴线方向;
4.2.2夹具和筒体接触部分应衬垫软性耐磨材料,以免磕伤筒体和铭牌;
4.2.3拆卸应用合适的扳手,严禁用铁锤、凿子重击、拆卸。
4.3检修器头
4.3.1技术要求、维修方法:
1)对可修复的零件用适当方法修理。(如细砂布打磨等);
2)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密封零件和不可修复的零件;
3)阀杆外径和器头阀杆孔不得有明显机械损伤和深划痕;
4)螺纹不得有断牙和高度不足;
5)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液清洗。
4.3.2拆卸器头至零件;
4.3.3检查全部零件质量状态;
4.3.4器头全部零件必须清理干净;
4.3.5更换全部密封件;
4.3.6组装器头、恢复原状;
4.3.7检查阀杆启闭动作灵活性和密封可靠性;
4.4清洁检查
4.4.1用高压水枪或清洗机对筒体内部反复进行清洗,然后用检验灯进行内部检查。筒体内壁锈蚀面积大于等于三分之一或筒口螺纹等部位完全锈蚀的,应予报废。清洗后的筒体不得留有残留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4.4.2零部件应作清洗、干燥;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对出现明显变形、卡阻、老化、破裂、锈蚀的必须更换。各密封件必须更换。更换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原生产厂的设计要求。贮气瓶表面的防腐层破坏的应予涂复。安全膜应予更换。
4.5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见铭牌)
4.5.1技术要求:
1)试验用水必须是洁净的淡水;
2)试验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摄氏度;
3)试验用水的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5摄氏度;
4)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得小于30秒;
5)试验对被测试件不得施加外力;
6)试验压力:工作压力的1.5倍,且应不小于桶体标定最大额定压力;
7)试验不合格器件,筒体报废;
8)若制造厂商有明确规定,按照制造厂商规定执行。
4.5.2试验中的注意事项:
1)安装压力测量仪表时,应注意排净压力测量仪表及其接管内的空气;
2)水压试验前必须拆除防震圈,放松夹紧气瓶用的夹具;
3)在升压过程中若发现升压速度明显增快或减慢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水压泵,寻找升压速度异常的原因并予以处置;
4)泄压时必须使压力缓慢下降。
4.5.3耐压试验:
W-试验用水水槽;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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