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专利费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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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专利费减

2016 专利费减培训资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费用项 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 (四)复审费 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以上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 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以上收费收费的70% 。  自行备案:可登入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址:/index.jsp注册用户  注:“费减备案系统”仅限于请求人申请提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缴资格备案。 专利收费减缴办理要求 个人 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 元(年4.2万元)的个人;  系统备案需求信息: 国别或地区为中国的:提供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军官证;国别或地区为 其他国家或地区,只能提供护照 个人手机号码(可填写本所信息) 个人联系地址(可填写本所信息) 地方审核需提供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复印件请提供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加签字  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原件(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 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经济困难 情况的证明)  注:在校生,可开具在校证明,或着根据无固定工作的办理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理要求企业 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的企业;  系统备案需求信息: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地、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 总额(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万元)、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营业执照右 下角登记年月日)。 注:联系人名称、电话、地址(可填写本所信息,电话最多填三个)  地方审核需提供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专利收费减缴办理要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 利性科研机构  系统备案需求信息: 单位名称/ 院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 单位注册地/ 院校注册地。  地方审核需提供证明文件: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 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专利收费减缴办理要求 注意事项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 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 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 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 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 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 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 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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