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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中执法风险探析
职业卫生监管中执法风险探析摘 要:执法风险的产生有些是制度因素,有些是人为因素,有些也是可以避免的。本文就卫生监督部门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存在的执法风险进行探讨,从而引起多方关注,探索有效解决途径。
关键词:职业卫生 监管 执法风险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国家公共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2],职业监督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通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对职业病危害企业进行职防知识宣传、培训和指导,全面监督检查,督促职业病危害企业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使我国职业卫生状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面广,危害因素种类繁多,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3],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也参差不齐,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面临巨大挑战。近年,劳动者职业病维权案件日益增多,也日益极端化。陕西山阳农民工尘肺事件、云南水富尘肺事件、深圳尘肺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贵州施秉县恒盛冶炼厂群体尘肺病事件、甘肃古浪农民工尘肺事件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大范围、群体性发作的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时有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影响深远[4]同时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卫生监督人员被问责,由此引发了对职业卫生监管一系列的思考:
1.职业卫生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主体存隐患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2010年10月8日, 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做出调整,是继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此次调整后,卫生部有3项职能划归国家安监总局管理。一是原来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二是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这3项原来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三是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调整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清、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而由申请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深圳大部制改革后,在未进行人大部门相关立法的前提下,仍由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显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嫌疑。卫生监督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执法主体地位受到质疑,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并带来行政诉讼纠纷风险。
2.地方行政干预给卫生监管部门带来执法风险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但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列入项目审批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管部门只能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线索被动地实施事后监管。国家明确规定“三同时”制度,但多数新,改、扩建项目未接受职业危害预评价,却能获得有关部门立项批准,也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即投入生产、致使卫生监督部门经常要做一些亡羊补牢的工作,补救工作任务繁重、耗时费力。有些地方“封闭式管理” 的经济园区,要进行日常检查必须专门报批,否则根本进不了人门[5],甚至要与同样代表政府权威的经济发展部门正面交锋。更严峻的事实是,在发展转型的特殊时期,部分政府大范围地参与、干预经济活动,受政绩效应的驱使常常做出有违公众利益的决策。一些急功近利的游动资金对生态人文环境破坏大于建设,群众质疑不断,形式十分严峻。肩负着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职责和重任的卫生部门的编制、经费均有地方政府决定,因而限制了卫生监管部门的执法严格性。而劳动者职业病投诉事件越来越多, 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偏少,职业卫生监督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6]。但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职业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被问责法办的仍是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因此,体制的局限加大了卫生执法的风险。卫生监督部门应抓住体制改革机遇尽快实现国家垂直管理,尽量较少和避免地方政府干扰
3.未建立案件协调和移交机制潜在执法风险
我国自2002午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l1月实施的“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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