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规费标准通知.docVIP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规费标准通知.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规费标准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   通知明确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2006年10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6〕23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榕政综〔2006〕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非营利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业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征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6〕235号 [ 2006-11-08 ] [ 市政府办公厅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马尾区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规费标准参照四城区做法确定后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地段差价。 ??? (一)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配套费、地段差价仍按榕政综〔2003〕305号文规定执行。 ??? (二)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地段差价。 ???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文档评论(0)

xcs8885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006513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