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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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 专业技术、 技能水平与待遇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 , 根据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国网公司、 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 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类用工形式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 格系列范围内,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 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确认或认定的 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 按照当年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颁 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高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 (三)初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 (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 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 条件, 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工应加强学习和培训, 使其尽快 达到上岗条件; (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 必须符合上岗条件, 对 不具备以上条件者, 原则上不能上岗。 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 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方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 其岗位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政策执行。 (七)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高聘一级。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参 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 90 个职业(工种)(见 附 1)和电力行业 112 个主要技术工种和岗位(见附 2 )实行职 业资格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凡市电力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 鉴定的工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八条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 定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 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经供电局批准,我局员工可参加国家承认的一、 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 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生产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关于全民在岗员工持证上岗的规定 1. 对按政策安置的复退军人及补员招收人员, 在参加公司组 织的培训后,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前一般不得上岗工作, 确因工 作需要上岗者, 其岗位工资执行一岗工资, 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 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2.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岗位人员,一般不得上岗工 作,确因工作需要上岗者,作为试岗,岗位工资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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