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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性义务理解amp;quot;人是目的amp;quot;的道德律令.pdf

2008年第7期 山东社会科学 No.7 总第155期 SHAJⅢ)CINGSOCI^LsI删a签 GeneralNo.155 ·哲学研究· 从德性义务理解“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① 陈旭东 汪行福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绝对命令。在这 里,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不是他人随意使用的工具。这条道德律令 被誉为i11.德形而上学最崇高的论断。然而,如何理解这一道德律令的意义,至今仍是争-/不 已。批评者认为,在康德现象与本体二元论中,作为目的的人不可能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只 是抽象的先验的意志或理性主体。从这样的人的概念出发,“人是目的”命令与可普遍化绝 对命令一样都会陷入“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峙。这种批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康德同 样也提供了超越这种对立的可能性,这就是他的德性义务理论。康德强调,以人为目的就是 以人性为自在目的,而德性义务就是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德性义务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 了康德伦理学二元论和形式主义局限性。因为“人是目的”不仅包含着对人格独立性的尊 重,而且也意味着必须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让每个人都能过一种自主、充实和完 满的生活。这一思想已经蕴含着马克思后来阐发的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思想的萌芽。 [关键词】 绝对命4-;人是目的;自在目的;德性义务 [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 从抽象意义上说,康德的“人是目的”理论是无可质疑的,问题在于把“人”的概念在这里如何理解。对 康德伦理学持批评态度的人往往认为,康德所说的“人”不是在具体的现实意义上说,而是在人作为抽象的 理性存在者意义上说的。这一命令与他的可普遍化绝对命令一样⑦,归根到底都是空洞的、形式的、应然的 要求,作为一个道德的绝对命令,必然陷入“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立。本文承认这一批评有一定的道理, 康德伦理学确实存在着深层矛盾,如人的存在困扰于本体和现象的二元论,道德命令困扰于应然与实然的二 元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康德自己的理论中已经包含着走出这一理论困境的出路。他一方面以先验的方 式为道德规律确定绝对的基础,同时又通过德性义务论赋予道德实践以具体的内容。本文认为,要完整全面 地认识“人是目的”这一道德命令,需要同时考虑上述两个方面。 一、“人是目的”的理解 “人,一般来说,每个理性存在者,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 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理性存在者,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④康德在 收稿日期,2008—04—27 作者简介:陈旭东,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汪行福,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和国外思潮国家创新基 地研究员。 ①本文受教育郝基地重大项目“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总体性理论及其最新发展研究”(项目号晒皿町10126)和t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②可普遍化绝对令是指:“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泽,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5年,第39页。以下引注本书只注书名和页码)关于这两条绝对命令问的关系,学界有很多争论。康德本人只是简单提到,可普遍 化命令是形式,而人是目的命令是质料(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56—57页)。 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47页。 40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的这一著名论断被誉为“西方道德形而上学文本中极少的真正崇高的段落。”① 因为人是目的,不仅是道德的至上命令,而且也是一切道德实践问题思考的重要前提。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仅作为他人的手段,必须同时当作目的,意味着一切剥削和统治关系都是没有道德根据的。在一定 意义上可以说,“人是目的”命令与道德的普遍命令一样,都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前者表达了道德的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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