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监管公告关于调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相关事项的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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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关于调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相关事项的法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 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338 ) 海外監管公告 關於調整A 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標企業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本公告乃依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 條的披露義務而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關於調整 A 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標企業相關 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 特此公告。 承董事會命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張劍波 中國,上海 2017 年3 月15 日 於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王治卿、吳海君、高金平、金強及郭曉軍;本公司的非執 行董事為雷典武及莫正林;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蔡廷基、張逸民、劉運宏及杜偉峰。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石化” )的委托,担任上海石化A 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对标企 业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以及《中 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对上海石化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调整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 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上海石化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 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该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 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及对相关法律的理 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方面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 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内 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并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海石化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第一个行权期年终考核中,根据对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华锦股 份、神马股份调出对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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