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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月日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应对措施一继续密切关注全球特别是出现疫情的国家和地区的冠状病毒相关疫情的进展情况二当前不排除有输入病例的出现应积极做好与我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民委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保持信息畅通尤其应加强对前往麦加朝圣人员的登记和监测工作三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级医务人员相关培训提高发现诊断报告诊疗和防控的相关技术能力医务人员发现不明原因肺炎和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时应注意询问病例近期是否有中东国家旅行史并及时采集相关标本送疾控机构进行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8月28日 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应对措施 (一)继续密切关注全球,特别是出现疫情的国家和地区的MERS冠状病毒相关疫情的进展情况。 (二)当前不排除有输入病例的出现,应积极做好与我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民委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保持信息畅通,尤其应加强对前往麦加朝圣人员的登记和监测工作。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级医务人员相关培训,提高发现、诊断、报告、诊疗和防控的相关技术能力。医务人员发现不明原因肺炎和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SARI)时,应注意询问病例近期是否有中东国家旅行史,并及时采集相关标本送疾控机构进行MERS冠状病毒的检测。 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应对措施 (四)由于目前国外已出现多起医院聚集性疫情,一旦我市出现MERS病例,病人就诊后不排除出现院内感染,因此需加强全市各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对于重点病例需进行隔离治疗,对医护人员加强相关培训,强调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五)适时对全市各区县MERS疫情防控工作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醒我市在中东地区的务工或商务人员以及赴中东地区旅行的人员和朝圣人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一旦在当地或归国前后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特别是出现肺炎表现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告知医务人员旅行史。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案 一、目的 早期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并及时报告 规范病例救治和管理 防止疫情可能出现的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仅在境外或境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散发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能力的阶段。 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实时评估并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在本区(县)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全市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二)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定义 (1)监测病例(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患者)。 ①发热(≥38℃)、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表现; ②发病前10天曾前往或居住于报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可能已经发生传播的地区。 (2)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①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急性呼吸道感染:体温≥38℃、咳嗽;有胸部影像学改变、肾功能改变等。 ②流行病学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有旅游或居住史;发病前10天内与疑似或确诊发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3)确诊病例 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且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2、病例发现 (1)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定义的患者应及时报告。 (2)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 医务人员在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病例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尤其注意了解有无沙特和卡塔尔等疫情发生地的旅行史和类似病例的接触史。 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市卫生局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后,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救治工作预案》(京卫医字〔2012〕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3、病例报告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后,应于2小时内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本辖区疾控中心。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本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辖区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4、流行病学调查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并在此期限内赶赴现场对疑似病例进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并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将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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