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的相关总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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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的相关总结.doc

  事故处理的相关总结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何处理? (1)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且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能撤离职守或者逃匿;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怎样处理?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应做好的工作主要有那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如下: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2)事故的现场处理; (3)物证搜集;飞屏 (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证人材料搜集;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0)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五、事故是否构成特别重大事故?请写出依据。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指: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这起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916万元,已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哪些部门人员组成?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要求是什么?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第十六条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根据新的政府机构职能,目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等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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