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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GB50203-2002规范表3.0.2)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GB50203-2002规范表3.0.10)
项目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砌筑砂浆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砂浆应随拌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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