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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单计价课件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68条,是09《规则》的重中之重。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并且大家注意它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相关工作有所区别。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 不论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还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均未包括规费和税金。同理,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计价的措施项目价格也未包括规费和税金,除此以外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价格中。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本条为强制条文 本条文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 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原文: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 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 首先,采购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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