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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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要点

建筑专业技术培训讲义 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要点 提要:本文是《住宅建筑规范》第9章“防火与疏散”的宣讲讲稿 宣讲人 杨月禄 2007年11月15日 9.1 一 般 规 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要点】 “灭火救援的外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防车道。详见本章第9.8.1条的具体规定。 2.防火间距。详见本章第9.3.1、9.3.2条的具体规定。 3.消防水源。详见本章第9.8.2条的具体规定。 此外,住宅建筑周围还应设置适当扑救场地。 【实施】 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按本章上述条文的规定执行。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按《高规》第4.1.7、4.3.4、4.3.7条的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要点】 1.本规范不再对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做出规定,而是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目的是将火灾有效的控制在一户范围之内,不向邻户蔓延。因此本条规定“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相邻套房”的含义,既包括水平方向相邻,也包括上下层相邻。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并非等同于“防火墙”的要求;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本章第9.4.1条有具体规定。 【实施】 1.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户分户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第9.2.1条的规定。 2.相邻套房之间的窗间墙宽度,可参考《高规》第6.1.1 3.上下相邻套房之间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按本规范第9.4.1条的规定执行。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 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要点】 1.“其他功能空间”是指营业场所、机房(例如发电机房、通风空调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仓储用房等,但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2.本条规定,严禁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附设在住宅建筑中,但对住宅建筑与其他空间组合建造未做全面限制性规定。当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时,其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各自的防火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3. 对于“商住楼”(即“底部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仍按住宅建筑对待,对于其中住宅部分的防火与疏散设计,应按《建规》《高规》中有关对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实施】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时,详见以下规范及相关条文的规定: * 《住宅设计规范》第4.5.1、4.5.2、4.5.3、4.5.4条。 * 《建规》第2.0.14、5.4.6条。 * 《高规》第2.0.17条。 2.当住宅楼层下部设置汽车库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4.4条的规定。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要点】 1.本条的“耐火性能”是指由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构件所组成的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耐火能力”,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本条的“疏散条件”是指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仅用于紧急疏散所使用的特定设施等。 3.本条的“消防设施”是指设置或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的设施的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住宅家庭配备的必要灭火器材与逃生用品等。 【实施】 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耐火等级允许建造的层数,按本规范第9.2.1、9.2.2 条的规定。对于高层住宅,应首先划分其防火设计类别(一类或二类)。 2.疏散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 安全出口数量,按本规范第9.5.1条的规定。 * 疏散距离,按本规范第9.5.2条的规定。 * 疏散楼梯形式,按本规范第9.5.3条的规定。 * 紧急疏散设施,参照《建规》第5.3.18条,《高规》第6.2.11条的规定。 * 疏散宽度,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规定。 3.消防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按本规范第9.6.1、9.6.2条的规定。 * 消防电气。按本规范第9.7.1、9.7.2、9.7.3条的规定。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要点】 1.本条的“建筑设备”,包括住宅建筑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设备及燃气设备等。 2.本条的“管线敷设”,包括给排水管道、电缆、燃气管道等。 【实施】 1.住宅中的竖井设置,按本规范第9.4.3条的规定。 2.燃气管道应布置合理,解决好计量表具出户与安全的关系。当将可燃气体计量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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