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公私立幼儿园收退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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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公私立幼儿园收退费办法

新竹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 定,設立於新竹市(下稱本市)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幼兒園務、行政業務、教保活動間接相關,設施或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圖書(含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活動所需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以書面告知家長並上傳至全國幼教資訊網中。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退、幼兒實際入園日學,。 園 第十一條 幼兒園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竹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收費期間 學費 五六00 一學期 雜費 二00 一個月 代辦費 材料費 二二0 一個月 活動費 一00 一個月 午餐費 六五0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得依國民小學收費標準辦理) 一個月 點心費 八九0 一個月 課後延托費 依新竹市課後留園補充規定辦理 一個月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一學期 家長會費 一00 一學期 備註 本園收托為全日制,本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起迄日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五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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