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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
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二〇一七年七月
地 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国际总部C2 栋29 楼
1
联系方式:0731 0731
致: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
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或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并出具了《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份
法律意见书”),后于2017 年6 月14 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股转公司”)2017 年5 月31 日发出的《关于深圳鹏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一)》”)的要求出具《关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于2017 年6 月26 日根据股转公司《关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的
要求出具《关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现根据股转公司于2017 年7 月11 日《关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的
要求,本所根据公司的委托出具《关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
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所作的修改
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及此前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
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次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地 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国际总部C2 栋29 楼
2
联系方式:0731 073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仅供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如下:
地 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国际总部C2 栋29 楼
3
联系方式:0731 0731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
产或资源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请公司补充披露。
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于关联方:
公司关联方情况详见首份法律意见书之“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
分的“(一)股份公司的关联方”披露的内容中。
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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