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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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浙江锦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 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十月 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浙江锦诚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 人员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 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 意见。涉及对《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 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浙江锦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 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 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2 / 52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 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 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九、(二)关联方交易”部分补充披露 如下: (1)报告期初至报告期末 ①公司与恒吉保温资金往来情况: 发生期间 拆出金额 笔数 归还金额 笔数 是否支付利息 2014 年度 27,330,841.66 11 26,726,937.00 21 否 2015 年度 43,060,000.00 12 43,638,708.94 25 否 2016 年1-4 月份 3,500,000.00 2 3,525,195.72 6 否 合计 73,890,841.66 25 73,890,841.66 52 否 报告期内,公司与恒吉保温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拆借,未签署协议,无利息 约定,主要是为了满足短暂的资金需求,资金往来期限均较短。有限公司阶段, 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规章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不完 善,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未签订资金拆借协 议。 ②公司与朱国平资金往来情况 发生期间 拆出金额 笔数 归还金额 笔数 是否支付利息 2014 年度 2,500,000.00 1 2,500,000.00 2 否 合计 2,500,000.00 1 2,500,000.00 2 否 2014 年,公司与朱国平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拆借,未签署协议,无利息约定, 主要是为了满足短暂的资金需求,资金往来期限均较短。有限公司阶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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