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论文范文对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合法性的质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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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文范文对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合法性的质疑

中国月期刊咨询网 法理论文范文对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合法性的质疑 摘要:2012年3月份,国务院财政部出台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民航发展基金”代替了原先 的“机场建设费”,此办法一出,引起了各界的激烈讨论与质疑。有人形象地指出此“换马甲”式的做法,纯属换汤 不换药。本文就此办法的立法程序和实体内容两方面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关键词:民航发展基金,立法程序,法律保留,基金用途,基金管理 一、立法程序存在瑕疵 对于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是针对其立法程序。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听取民意”的法规的贯彻执行不到位 在法律渊源上,《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部委制定,因此属于部门规 章。就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 第一,法律规定。《立法法》在行政法规一章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听取民意”:“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 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一件。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虽然《立法法》本 条规定针对的是行政法规,然而根据法律的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显然是高于部门规章,《立法法》第79条也就行政 法(此指广义上的法律)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既然对于位阶较高的行 政法规的制定尚要听取民意,那么举重明轻,部门规章的制定当然也应该听取民意。 第二,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15条就规章的制定明确要求了“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与 听证”。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 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此处,用的是“应当”听取和 征求意见,属于强制性规范。 第三,该《办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依法听取和征求公众意见。众所周知,此前的“机场建设费”在20多年间一直被 诟病,“这是一项收费时间最长、收费范围最广、最没有法律依据、最不公开透明、引起最多反对声音的不合理收费 ,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悖。”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茂名市工商联主席陈华伟关于取消机场建设 费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既然决意听取民众的呼声,取消不合理的“机场建设费”,那么重新征收所谓的“民航发展 基金”怎能不顾公众想法呢?该《办法》以财务部的一个简单的通知就出台了,期间没有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是 不是违反了“应当听取民意”的强制性规定呢?难怪有人提出这是“换汤不换药”,换了个名目征收与“机场建设费 ”无异的不合理收费。 (二)缺乏上位法概念,立法根据不能站稳脚跟 该《办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 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条指出其立法根据是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那么《政府性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是属于哪一种位阶的法呢?《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于2010年,由财政部颁发的部门规章。一个部门 规章的立法根据竟然是另一个部门规章,其根据是否能站稳脚跟? 《立法法》第71条对此做了解答。“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可见,部门规章的制定依据 必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不应该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所以此立法依据缺乏上位法 的概念,不能站稳脚跟。 (三)从法律保留制度来看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被视为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 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而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对法律保留做了规定。例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 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 中国月期刊咨询网 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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