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7 月1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6 月29
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 9
人(包括独立董事3 人),实到9 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召开。公司监事
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
原募投项目中“全国范围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实施主体为沈阳萃华金银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3,444.00 万元,目前暂未投放。
本次拟将该项目中9,000.00 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
有限公司 (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拟使用9,000.00 万元募集资金与1000.00 万自有
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9,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户内,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
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
本次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000.00 万元,上述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变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33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 《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使用自有资金1000 万元及募集资金9000 万元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萃华
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为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予以公
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议案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
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三、审议通过 《关于拟购买物业并签署购买意向协议的预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基于长期发展考虑,拟从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第三方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虹峰地产”)购买位于沈阳市大
东区滂江街32 号(大东区滂江街32-1 号、大东区滂江街32-2 号),即J3#的BI 至
5F (或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建筑面积约为 23824 平方米的房产 。由于目前具体
细节仍在洽谈中,为表双方诚意并避免其他人恶意竞争,因此公司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