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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旅有限公司网络系统销售商与供应商合作协议
微旅有限公司网络系统
销售商与供应商合作协议
甲方 (销售商):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将其组织、接待的旅游者交由乙方接待,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
求,为甲方组织、接待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平等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出团通知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相关书面/数据文件;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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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等文件;
5、其他与具体出团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和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
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微旅系统”:指由微旅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旅游服务网络系统
(包括PC端和移动端)。
“微旅通”:指微旅有限公司为全国范围内的旅游同业提供的旅行社网络操
作系统。
“旅行管家”是指甲方作为销售商为游客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社备案登
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
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乙方的产品或服务进入 “微旅通”系统后,由甲方销售给旅游者。
第三条 《出团通知书》订立
甲乙双方应当在微旅有限公司独创的、国内领先的、独立自主研发的旅行社
网络操作系统 (简称 “微旅通”)上进行交易。
甲方通过“微旅通”系统生成订单的方式与乙方确认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
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形成《出团通知书》,《出团通知书》为“微旅通”
系统根据订单实际情况而自动生成。
《出团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及全部其他费用明细;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出发及返回城市;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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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用包含、费用不含;
7、购物店明细、自费项目参考;
8、组团社或代理社相关资料;
9、接团导游或领队姓名联系方式,24小时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10、其他以具体出团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 《出团通知书》变更
《出团通知书》一旦自动生成,即默认为双方已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
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在
“微旅通”系统等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双
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人力不可抗因素外,出团后 《出团通知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乙方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
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未明确服务标准的情况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较高者。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方法
1、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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