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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琦影业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公告编号:2017-015
证券代码:870990 证券简称:康琦影业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康琦影业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1 月23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9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康琦影业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鉴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逄焕莉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童小平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三)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电视剧一个人战争联合制作合同
书》(以下简称“合同”)和《关于电视剧一个人战争投资合同书的
公告编号:2017-015
补充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原告和关联方按两份合同约
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即先后向被告支付了1230 万元和270 万元投
资款。
合同第六条第2 款约定:“首轮发行收益每季度分配一次收益,
每季首月5 日前汇总分配上季度的发行收入,并书面通报发行情况。
首轮后的发行收益每半年结算、分配一次。”,但被告没有履行“书面
通报发行情况”的义务,也没有履行“首轮后的发行收益每半年结算、
分配一次”的义务,结算方面仅向原告提供了《2014 年上半年一个
人战争汇款分配明细表》。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期初答应的好好的,
但被告于2016 年底不再接原告电话。
合同第五条第2 款约定“双方同意,该剧具体发行方案和预算,
须经双方认可。由甲方负责与电视台签约,甲方须将所有发行合同复
印件提供给乙方,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一个人战争》在多家电
视台及网路平台播放,但被告没将所有发行合同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原告于2017 年1 月6 日通过顺丰快递《催告函》,没有回应。
合同第十条第 1 款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双方由于乙方不能履
行其应尽义务,应视其违约,违约处罚如下:(1)守约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的执行并由违约方返还守约方已支付的款项;(2)违约方应赔偿
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实际损失。”,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第六
条第2 款、合同第五条第2 款应尽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处
罚责任,即(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1500 万元;且(2)根
据《补充合同》第3 条约定:“收益分配不变,双方按投资比例,甲
公告编号:2017-015
方70%、乙方30%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向原告支付未分配收益及损失。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返还原告及关联方已支付的款项1500 万元。
2、收益分配不变,双方按投资比例,甲方70%、乙方30%比例
进行收益分配。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
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到影响。公
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
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投资制片款及影视收益等款项回收,对资金产生
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以及专业律师提供的分析意
见,进一步评估本案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五、 备查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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