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瑞达医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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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瑞达医疗

证券代码:300030 证券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0-029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 年4 月23 日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利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 广州瑞达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 (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 ,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广州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医疗”)。公司已于近期在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完成瑞达医疗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为规 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瑞达医疗于2010 年7 月22 日分 别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瑞达医疗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204629302068,截止2010 年7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瑞达医疗设立及生产经营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须按月(每月5 日前)向丙方提供:1、本月该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2 、上月该专户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如发现该专户募集资金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甲方 该专户募集资金的支取。 二、瑞达医疗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瑞达医疗母公司阳普医疗的保荐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瑞达医疗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 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 瑞达医 疗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瑞达医疗授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黄自军 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瑞达医疗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 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瑞达医 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瑞达医疗出具 账单, 并抄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 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瑞达医疗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应及时以 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同时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瑞达医疗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账单或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 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瑞达医疗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瑞达医疗、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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