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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7)莞泰法意字061号
致: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的依据
(一)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 “本所”)接受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广东橘香斋大健
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而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
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于2017年5月10 日收到的主办券商转发给本所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五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五》)的要求,本所就 《反馈意
见五》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根据于2017年7月1 日收到的主办券商转发给本所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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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橘香斋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文件的第六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六》)的要求,本所现就 《反馈
意见六》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二、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
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及的词语、词汇
与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要求,按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
正文
本所现就 《反馈意见六》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现逐
条回复如下:
1、关于业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请公司结合合同约定情况、业务独立
性、外部竞争环境、核心资源要素和竞争力、采购模式合理性及调整方式等补
充分析披露公司业务开展是否独立、经营模式是否可持续、是否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关于业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结合合同约定情况、业务独立性、外
部竞争环境、核心资源要素和竞争力、采购模式合理性及调整方式说明如下:
(1)合同约定情况
2013年12月2 日,秋实实业与陈李济药厂签署《陈皮食品合作开发协议书》,
秋实实业通过该开发协议书取得“陈李济陈皮食品”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
门及台湾地区)的总经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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