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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领指南
工伤待遇申领指南
一、参保单位申请
第一步携带以下资料:
1.申领人
2.《
3.加盖单位公章的《大渡口区工伤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6.医疗诊断证明、医疗原始票据 、费用明细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门诊住院病历、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临时医嘱;
7.如有放射检查费的,需附放射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8.在市外就诊的需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原始票据、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公章的出院证、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9.住院申领人还需提供1.申领人
2.《
3.加盖单位公章的《大渡口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4.申领人住院医院出具盖有公章的出院证;
5.
6.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及住宿费发票。1.申领人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大渡口区工伤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申领人
2.《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大渡口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3份;
5.1—4级享受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需提供华夏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申领人
2.《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复印件。1.申领人
2.《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死亡及火化证明。
5.如
(1)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3)婚姻关系证明;
(4)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8)供养亲属开具的华夏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第二步,社保局接件窗口将当月收到的工伤待遇资料交由工伤待遇审核科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步,社保局基金财务科当月1-15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支付上月审核合格的工伤待遇。
每月20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参保单位提交的申领资料,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科当月完成审核;每月20日后(法定节假日除外)参保单位提交的,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科次月完成审核。
注意事项
一、工伤待遇申领资料必须齐全,如资料不齐全,接件窗口以《工伤待遇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进行告知。
二、工伤待遇申领资料必须统一为A4打印纸规格。
三、根据渝人社发【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参保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及时到单位参保科办理工伤保险的停保手续。
咨询电话68082553
将原有《工伤待遇申领指南》更改为此件
大渡口区社保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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