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代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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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代销合同

独家代理销售合同书 第一条 总 则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于 年 月 日签订,签订各方为: 甲方:新余市光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南昌金丰易居住宅消费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系 新余钢韵名都 (暂定名)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新余市新钢一中北面。 甲方已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手续,并向乙方保证不会发生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不能销售的情况。(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五)。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为销售本项目,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第二条 定 义 本合同中所用的下列词语,定义分别如下: “代 销”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独家代理甲方对外预(出)售(以下统称销售)住宅。 “代销住宅” 本项目中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代理销售的住宅。 “底 价”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销住宅的最低销售单价。 “销售合同单价” 购房者为购买代销住宅而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 “开 盘” 代销住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并符合销售条件后开始对外预售。 “销 售 率” 乙方在代销期限内成功销售住宅的总建筑面积占代销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 销售代理权 3.1. 代销住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本项目。(代销住宅的平面分布、数量等见附件一) 3.2. 独家代理销售权 甲方保证乙方对本项目享有独家代理销售的权利,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的,销售的住宅视为乙方成功销售并计入销售业绩,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结算佣金和溢价部分。 第四条 期限、销售条件和销售率 4.1. 代销期限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代销期限为项目开盘后 15 个月止。 销售率 乙方在代理期限须完成的销售率不低于可销售面积的80%。 销售条件:见附件二。 第五条 代销底价、佣金、广告宣传推广费、溢价 5.1. 代销住宅的底价 双方同意代理销售住宅的代理销售基价为人民币 960 元/平方米,乙方承诺所有实际代理销售住宅的平均销售价格将不低于代理销售基价的价格。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详细资料(可售面积、暂测建筑面积、付款方式、相应折扣、调价方式等)制订每套住宅的销售价格表,由甲乙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并作为乙方销售依据。如遇特殊客户需调整价格,需经甲方确认同意。 5.2. 佣金、广告宣传推广费用 5.2.1乙方成功销售代销住宅后,在不低于底价的前提下(低于底价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仍视成功销售),甲方须按销售额的1.8%向乙方支付佣金; 5.2.2项目宣传推广费用(含售楼处布置、电视、报纸、展会、户外广告、营销活动、楼书制作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每个营销活动前5日书面向甲方提交广告宣传及推广方案,由甲方审核,双方按方案实施; 5.2.3乙方承担营销活动中宣传单页的印刷费用。 溢价分成 甲方除了按上述约定与乙方结算佣金外,乙方有权对住宅销售的溢价部分分成。代销住宅的“销售合同单价”超过住宅销售底价的部分为溢价,溢价分成为:甲方得 60 %,乙方得 40 %; 5.4 确认及结算 5.4.1 甲乙双方同意,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每一自然月作为代销核算月度。在下一月度的头七个工作日,甲方会同乙方对上一月度已成功销售部分的住宅进行核对确认。甲方根据确认结果在七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的佣金及溢价收入。 5.4.2佣金的支付条件为,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或首期房价款。 5.4.3乙方按提交的销售进度表进行销售,如乙方未能完成销售节点的任务,则甲方有权扣留部分佣金;如在下一销售结算点补足完成任务,则甲方需将前期所预扣的佣金返还给乙方(见附件四);如乙方在连续三个销售节点都未完成50%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中止代理合同;乙方在代销期内提前完成本合同既定指标,甲方需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方案见附件六)。 第六条 代销成功的界定和销售中的配合事项 6.1. 销售合同样本 甲方应在开盘前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认购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报经甲方确认。 成功销售界定 6.2.1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视为成功销售。 6.2.2甲、乙双方同意,在代理销售期限内,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预售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住宅按照预售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获取的定金、违约金的收入由双方均分,该套住宅不视为乙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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