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教案 - 第6讲--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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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教案 - 第6讲--3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合同保全法律制度 三、合同撤销权制度  1、撤销权的成立的客观要件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无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的行为属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对权利的行使并无限制,因此不发生债权人保全债的问题。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合同保全法律制度 三、合同撤销权制度  1、撤销权的成立的客观要件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危害债权,是指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务人资力欠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会减少其财产,但其尚存的财产仍足以清偿其债务,就不存在对债权的危害,也不会成立撤销的标的。 A.债权不能实现说--债权未实现 B.债务超过说--债务人的资产小于负债 〔注〕资产范围问题:劳力、信用是否计入资产? C.支付不能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注〕举证责任问题?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合同保全法律制度 三、合同撤销权制度  2、撤销权的成立的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A、如果其行为为无偿行为,那么只需要满足有害于债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因为撤销无偿行为仅仅使用权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利益,因而法律与其保护无偿受益之第三人,不如保护债权受到危害的债权人; * * 经济与法律学院 主讲人:程国彬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合同保全法律制度 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集中表现。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合同保全制度。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合同保全法律制度 (二)合同保全的特征 1、合同的保全是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和撤销权。 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 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已解除,均不难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合同保全法律制度 (三)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制度的区别 1、合同保全与债的担保制度的区别 (1)债权获取保障方式不同 合同保全--只能依法定。 债的担保--主要依约定。 (2)债权获取保障的程度不同: 合同保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的担保--保障程度相对较高 ,债权人有时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讲 合同履行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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