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ocal v Mesa 美国著名的反收购案例,确立了优尼科规则.ppt

Unocal v Mesa 美国著名的反收购案例,确立了优尼科规则.ppt

  1.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Unocal v Mesa 美国著名的反收购案例,确立了优尼科规则

企业收购 Unocal v. Mesa 张晋玮 作品 案情介绍 判例分析 问题探讨 目录 1 2 3 犹纳卡Unocal 梅沙Mesa 美国犹纳卡公司(Unocal Corporation)成立于1890年,是一家拥有一百余年历史的老牌石油企业。 而梅沙公司(Mesa Petroleum Co.)是持有犹纳卡公司13%股权的股东。 案情介绍 1985年4月8日,梅沙向犹纳卡发出了一个双层收购要约,以每股54美元的价格(高于市价)收购犹纳卡37%已发行的股票,其余股东未能出售的股份,梅沙公司称将以等额的债券来交换。 犹纳卡立即召开了董事会(有14名董事,其中包括8名独立董事),对梅沙的收购案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根据投资银行的报告,他们认为所谓的等额债券是垃圾债券(这一点随后梅沙也做出补充声明予以承认),将损害剩余股东的利益,且此种双层收购要约对股东造成了强迫并对公司造成了威胁。 要约 后 先 以现金支付给早期同意出售股份的股东 而早期不同意的股东只能得到次级债券 双层收购要约 于是,根据投行的建议,犹纳卡的董事会决定采取反收购措施。具体而言,就是公司开始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包括董事自己持有的),价款达到了每股72美元。更重要的是,此次回购把梅沙公司排除在外。 此举引发了梅沙公司的强烈不满,并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梅沙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受到了歧视,而且,犹纳卡的董事们违反了他们对公司的信义义务。 元芳, 你怎么看? 大人,依我看,此事得咨询民商法的学生 判例分析 在做出结论之前,我们不妨先来考虑一些事实 双层收购要约——梅沙的要约确实构成了压迫和威胁 董事会做出了回购的决议,其目的究竟是保住自己的地位还是保护公司利益,不得而知。 董事会的回购决议给公司带来了60多亿美元的债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对象不包括梅沙公司,是歧视性的 初审法院认可了梅沙的主张,做出了不利于犹纳卡的判决。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初审法院禁止了犹纳卡的回购要约,其主要理由是该要约对待股东有歧视。法院在判决中这样写道: 董事会可以对他们认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敌意并购表示反对,但是若要歧视性的收购公司股票,则必须证明:(1)有正当的目的和(2)交易对包括被排除的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是公平的。 犹纳卡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最终支持了犹纳卡的反收购措施。 法院认为,公司董事并不是一个消极的工具,董事有权利在公司面临恶意收购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反收购措施。法院同时认为,在评判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时,应该援引商事判断规则(BJR),即只要证明(1)董事合理相信恶意收购会给公司造成威胁;(2)反收购措施是合理和适度的。此案中,犹纳卡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是适当的,并且符合援引商事判断规则的条件。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回答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针对恶意收购采取反收购措施? 回答是肯定的。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董事有处理公司股票的权利。董事会的行动权来自于其保护公司和股东不受任何来源的伤害的基本职责。 其二,董事会的此种反收购措施是否受到商事判断规则的保护? 回答依然是肯定的。BJR是一种推测,如果董事的决定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法院不会用自己判断取代董事的决定。换言之,法院不会因为事后的大量债务而否定董事当时的商业决定。(董事信义义务VS商事判断规则) 这两个问题是此案审理中的焦点问题。 其三,如何判断犹纳卡的董事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 法院认为梅沙的双层收购要约对股东造成压迫,对公司造成威胁是不言而喻的。其将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害也是可以预见的。同时法院根据其他材料认定梅沙公司的收购动机明显不良。面对此种威胁的反收购措施完全可以支持。而且,犹纳卡的董事会有8名独立董事,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决定主要是为了公司利益。 其四,回购要约排除梅沙公司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如果梅沙公司参与到回购要约中,则反收购的目的不能达到。”所以法院支持了犹纳卡的有歧视的回购要约。(不过这一原则后来被其他判例否定,即当股东是恶意收购人时,公司也不得歧视) 审理思路 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反收购 其决策是否合法 决策过程是否合理 事实认定,合理vs不合理 商事判断规则 1 一定的独立董事比例 2 中立投行的建议 3 董事充分了解信息 4 对方恶意较明显 1 对反收购行为本身的质疑 2 对股东而言,是被收购好还是负债好 3 回购董事自己持有的股份 4 排除对方是否足够必要和谨慎 该判例在公司并购法律问题上具

文档评论(0)

144416862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