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配偶权及其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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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配偶权及其完善毕业论文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配偶权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权利,因此,对调整夫妻关系的配偶权的研究,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虽然我国婚姻法中有一些规定涉及到了配偶权的某些具体的内容,但配偶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侵害配偶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重婚和第三者插足、包二奶、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对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形成了严重冲击。在审判实践中侵害配偶权以及由此引起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界要求制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以及给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受害人往往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或者找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而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这些现状引发了我对于配偶权法律制度的思考。 二、配偶权的基本界定 (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 1. 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随着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①配偶权的概念,最先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并发扬光大使其日益完善的。在我国,配偶权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因此法学界中对其配偶权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认为“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② 二是陪伴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③ 三是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④ 四是法定说,“即配偶权是法律给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⑤ 五是性权利说,认为“即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⑥ 以上这些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进行解释,有几点是一致的,(1)配偶权的前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性质;(3)配偶权的专属性,即夫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4)不可侵犯性。因此我认为配偶权可以表述为“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 2. 配偶权的特征 配偶权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即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夫妻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2)配偶权的客体为配偶双方利益。配偶权的客体不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权利,配偶权也不包括离婚自由权,配偶权是为基本身份权,其基本利益是确定夫妻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 (3)配偶权的排他性。配偶权的权利主体虽为配偶二人,但该对配偶特定化,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的义务。 (4)配偶权具有支配权属性。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但其支配的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不是对方配偶的人身。 (5)配偶权的期间性。当配偶身份合法解除,这一特定的男女即不存在特定的配偶权。 (二)配偶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1.国外配偶权的历史演进 在配偶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夫权到配偶权的演变。在国外,这种历史演变的过程十分清楚。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这就是早期罗马法的“归顺夫权” ,妻子通过归顺夫权,变成“家女”服从新的家父。如果家父是自己的丈夫,妻则处于准女儿的地位。如果家父是自己丈夫的家父,则处于准孙女的地位。 罗马法中后期已废除夫权制度,实际上废除的是家父权,妻仍然处于夫的某些支配之下,并没有成为完全的自权人,但在某些方面出现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利。这时的罗马法虽然废除了归顺夫权的夫权,但只是不再服从家父的统治,夫权仍然是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但是人身支配的程度已经有所变化。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作为人类最早的社会制度奴隶制下的法律,是以压迫歧视妇女为重要特征。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有纳妾和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则必须严守贞操。男尊女卑、夫权至上仍是它的基本特征。 资产阶级革命使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巨大冲击。但是由于封建传统的根深蒂固,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本质以及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早期资本主义关于夫妻的立法依然保留着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近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强调天 人权、权利平等,在民事立法中废除了夫权制度,只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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