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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技术标准
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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