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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税区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试 行)
天津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 录
1. 1
2. 评定和监督 1
3. 基本要求 2
3.1 目标 2
3.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
3.3 安全生产投入 3
3.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
3.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
3.4.2规章制度 4
3.4.3操作规程 5
3.4.4评估 6
3.4.5修订 6
3.4.6文件和档案管理 6
3.5 教育培训 8
3.5.1教育培训管理 8
3.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8
3.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8
3.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9
3.5.5安全文化建设 9
3.6 生产设备设施 10
3.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0
3.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0
3.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11
3.7 作业安全 11
3.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运行控制 11
3.7.2作业行为管理 11
3.7.3警示标志 12
3.7.4相关方管理 12
3.7.5变更 12
3.8 隐患排查和治理 13
3.8.1隐患排查 13
3.8.2排查范围与方法 13
3.8.3隐患治理 14
3.8.4预测预警 15
3.9 重大危险源监控 15
3.9.1辨识与评估 15
3.9.2登记建档与备案 15
3.9.3监控与管理 15
3.10 职业健康 16
3.10.1职业健康管理 16
3.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6
3.10.3职业危害申报 17
3.11 应急救援 17
3.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7
3.11.2 应急预案 17
3.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8
3.11.4应急演练 18
3.11.5事故救援 18
3.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8
3.12.1事故报告 18
3.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9
3.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9
3.13.1绩效评定 19
3.13.2持续改进 19
4. 保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考评评分细则 20
天津保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1. 总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工作应满足AQ/T 9006—2010;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还应满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做为考评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对安全生产等级进行评定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确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2. 评定和监督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工作实行区内统一评定和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本要求自行组织评定,并参加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考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考评结果原则上设定五级,即:A级优秀、A级、B级、C级、D级,其中所设A级优秀是从所有A级中评选出,为最高等级,D级为不合格级。评定结果做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当生产经营单位在考评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降低安全生产等级。
3. 基本要求
3.1 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本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体现。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将本单位的方针、目标、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自上而下签订全员负责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有效完成。
3.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2.1组织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依据安全生产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3.2.2职责
制定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应以单位文件(盖章)或董事(厂)长(签字)的命令正式发布。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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