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投稿:贾鰜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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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投稿:贾鰜鰝 答案:隐藏字体: 大 中 小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 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1:冯某于2005年9月在某村委会下属的幼儿园工作并担任园长,至2008年6月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取走幼儿园的公章,并降低了冯某的工资待遇。冯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村委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王某在1978年2月至1998年之间先后被聘到某村委有属下的水管站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村委会通知王某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将于2008年8月31日将其辞退。就此,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相应的补偿,并补办社保。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可以作为劳动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村委会依法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实践中对于同样的案例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断,原因在于在法律上缺乏关于“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 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案例:张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因熟悉多国语言而被某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看中,在张某没有毕业时就让其作了该公司的留学顾问。该中介机构与张某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自 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张某顺利的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张某的见习期未满而拒绝。张某遭到拒绝后,工作积极性下降,甚至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公司因此决定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张某的此要求感到困惑。 针对此案例,张某在校期间,因张某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法的劳动主体,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司不需要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需履行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但是张某毕业后已经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应在张某毕业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就应该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最佳时机 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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