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合同法律制度 投稿:张秢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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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合同法律制度 投稿:张秢秣 1.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 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4.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承诺也 采用到达生效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7.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 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8. 要约的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9.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1)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 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或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0.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 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1. 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 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务地的,其经常居 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 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13. 实践合同: 1)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15.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咋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以 支持 16.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成立时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才有效 17. 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因为债权行为只是负担义务而 不转让物权 18. 合同的特殊履行: 1) 合同履行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3)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9.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1.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 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2.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 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 权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券已经到期 23.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4.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5. 可撤销行为: 1) 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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