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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文章摘要-北大法宝

《中国法学》文章摘要 文章标题 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者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 李小明 作者电话 文章字数 17856 (重要) 项目 无 刊发期数 2014 年第4 期 内容提要、关键词: 内容提要 明确宪法第13 条意义上的财产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学界 往往将私法财产权等同于宪法财产权,这一做法忽视了法律和宪法之间位阶不同。确定宪法 财产权保护范围,只能通过宪法解释完成。本文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目的出发,结合 2004 年宪法修改的背景,探讨哪些私法和公法权利属于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 主张分为两个步骤,来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构成宪法财产权。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 受教育权 劳动权 社会保障权利 文章摘要(4000 字,原文摘录,包括注释,勿另外撰写): 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宪法第 13 条的核心概念,明确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在学理 上建构宪法第13 条教义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蹊跷的是,宪法学界很少对此展开讨论。 下文从宪法文本出发,尝试澄清哪些权利构成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下文依次探讨哪些私法 权利和公法权利属于宪法上的财产权。 在私法权利中,所有权作为一种私法权利,属于我国宪法第 13 条的保护范围,这一点 能够通过历史解释得以确认。 “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 “八二宪 法”都保护所有权,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进行区分。其中,“五四宪法”保护生活资料 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七五宪法”和 “七八宪法”明确规定只保护生活资料所有权,“八二 宪法”的情况较为复杂。在2004 年修改之前,宪法第13 条第1 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 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措辞不像 “五四宪法”那样明确 保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然而,从宪法第 11 条保护个体经济的规定来看,至少个体经济的 生产资料所有权可以推定受到保护。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迫切需求。在这一背景之下,2004 年对这一条 文进行修改,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也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使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所有权都 受到保护。 现行宪法第13 条第1 款规定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 款规定国家保护 “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第2 款的表述来看,似乎继承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是一项与财产 权并列的权利。根据下列理由,继承权仍然属于宪法第13 条第1 款意义上的财产权。首先,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分两步规定基本权利的做法,表明宪法第13 条第1 款中 的财产权包含了继承权。其次,在2004 年修宪之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中,继承权规定在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中,这说明立法者知道而且遵守了继承权 是一种财产权的观点。如果修宪者有意偏离《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概念体系,应该会作出说 明。相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修宪者放弃了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观点。 在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外,还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私法权利。宪法财产权具有开放性,包 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我们应当根据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目的,来判断哪些私法权利构成财产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权。宪法财产权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生存与自由所依赖的物质条件。公民的生存与自由,需 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前提。以财产权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初步判断哪些私法权利可能构成 财产权。私法上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都具有经济价值,可能构成宪法财产权。至 于说私法财产权、知识产权或者社员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是否确定地构成宪法财产权,还需 要考虑到其他宪法条文,作体系性考察。例如,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宪法财 产权,就需要考虑宪法所确立的土地所有制。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宪法第 10 条第1 款中 “国 家所有”的含义。结合该条第4 款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 家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实质性的和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从实质性所有权剥离出土 地使用权,将其出让给个人,出让之后,国家的实质性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名义上的土地所 有权。因此,将城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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