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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
财政拨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组织安排,在一定周期内按照特定主
题要求实施的研究开发、成果应用等科学技术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
安排的系列任务。
第四条 项目以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中重大关键性科技问题
为重点,引导首都科技资源优势,服务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提高原始性创
新工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首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征集与受理、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可
行性论证、立项决策和订立任务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征集:
(一)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领域预研,编制并发布《征集指南》,公开征集项
日(课题)建议。
(二)对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巾管理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市政府有关部
门和区县政府正式提出,市科委专题研究解决:具体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科技建
议管理规程》(另行制定)办理。
第七条 项日实施方案的形成:
(一)市科委根据收到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表》(附件一),组织专家
讨论并提出项门任务目标和项目主持单位。
(二)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目标、
项日完成时的考核指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课题分解方案(包括课
题名称、目标与实施内容、课题经费预算等)、项目的阶段目标和进度计划、项
目经费预算、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成果应用方案、项目负责人名单等。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北京市科
技项目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可行性论证规范》
(另行制定)执行。
第九条 市科委试行项目经费预算评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科委审议批准立项,批复项目主持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
示已经立项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课
题承担单位。课题招投标按照《北京市科技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
第十二条 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主持单位订立《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共同订立《课题任务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单位按照《项目管理任务书》的要求执行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内容。课题承担单位每年 1
月15日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送《北京市科技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三)。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依据《课题任务书》和项目进度提出课题经费的拨
款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将课题经费拨付给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的经费管
理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北京市科技项目执行
情况报告书》(附件四),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送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课题需调整、撤销、中止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书面报告项目主
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市科委,经批准后执行。项目需调
整、撤销、中止时,项目主持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科委,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没有进展的项目或课题,市科委有权中止。对不能按任
务书进行或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范的项目和课题,市科委有权撤销。
第十八条 对于撤销或中止的项目(课题),市科委收回财政拨付的剩余资
金。
第四章 项目监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及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理,监理工作按
照《i匕京市科技项目监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应当配
合监理单位对项目(课题)的监理。
第五章 验收与文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组织项目(课题)验收工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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