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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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使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团结广大专家学者研究回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首都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应用对策研究要围绕北京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基础理论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北京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北京,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在规划期起始年发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工作纲要》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社科规划办首先向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研究单位和相关实际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并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后形成。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和增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与特别委托相结合的形式择优立项,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依据《课题指南》和年度工作重点进行申报,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同时,为增强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及时性和针对性,除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外,市社科规划办设立增补项目。增补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要研究选题组织申报,立项方式采取集中评审或特别委托的形式单独立项。增补项目的管理参照年度项目的管理执行。 第七条 基础理论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2至3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应用对策研究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一般为1至2年。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自筹资金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请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重点项目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含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承担过市社科规划项目或其他省、部级以上社科项目研究;申请一般项目须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4.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5. 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规划项目的申请;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规划项目的申请。在研的规划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规划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6.申请自筹资金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够为课题组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人可从“北京社科规划”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科研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与报送。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复审后提交评审专家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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