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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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

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本市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平公正、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编制中医药科技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成立专家库,承担项目管理中的各项评审工作。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科技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中医药科技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协助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项目的检查和验收;上报中医药科技管理信息。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原则。围绕我市当前中医药事业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体现前瞻性、针对性、创新性和科学性。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鼓励本市区县级科研机构和中央、市属机构开展协作。 第八条 项目指南发布。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结合北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年度中医药科技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形式。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招投标等方式。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的重点支持领域,对中医药学理论和工作实践有重要意义;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科研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并可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申报年度没有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类型的同级计划。 2、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 3、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并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北京市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员和中青年科技人员。 4、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人员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担任二个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认定的信息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请人填报相应的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审后,由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报。 第十三条 网上申报。凡申报的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均纳入数据库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等材料通过“北京市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11/kjxt/index.jsp)进行网上报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材料不齐的; 2、受到暂停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处罚的; 3、有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受理与形式审查。项目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内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网上初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网上评审,由专家对项目预期成果价值、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评价,确定评审项目。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组织专家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确定推荐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和确定立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专家推荐立项项目进行复核后,将拟确定立项的项目通过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和北京市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批准立项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签定《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合同书》、《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的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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