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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引试行
附件10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民航大学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和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的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推荐值,这些推荐值参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等权威资料。此外,对于航空器燃料燃烧的活动水平数据,本指南对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分别进行统计。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目 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1
三、术语及定义 1
四、核算边界 3
五、核算方法 4
(一)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 4
(二)净购入使用电力及热力产生的排放 8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9
七、报告内容和格式 9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0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10
(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10
(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10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11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16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所指的民用航空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机场企业。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民用航空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按照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年》
《欧盟针对EU ETS设施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
三、术语及定义
(1)温室气体
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4)通用航空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5)机场企业
民用机场具有实际运营权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6)燃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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