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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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附件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 技 术 导 则 (试 行)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 前 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总则、、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方法、成果要求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划分原则 4 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5 4.1 重点防治区体系 5 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5 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6 5 划分标准和方法 7 5.1 划分标准 7 5.2 划分方法 8 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10 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12 1 总 则 1.0.1 为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 1.0.3 本导则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 (SL190-)L446-2009)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 2 术 语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覆盖率面积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指某一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所发挥的蕴藏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包括基础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基础功能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在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水土资源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所发挥的直接作用或效能;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功能是水土保持基础功能的延伸,指水土保持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 2.0.6 水源涵养功能 指调节、改善水质 3 划分原则 3.0.1 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国家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 3.0.2 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三区”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延续性。 3.0.3 集中连片 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 3.0.4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 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照行政区域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4.1.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相互不得交叉。 2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 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4.2.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水土流失相对轻微,现状植被覆盖较好,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存在水土流失风险,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和治理。 ——人为扰动和破坏植被、沙结壳等地表覆盖物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大。 ——国家或区域重要的大江大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等特定的生态功能区。 4.2.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具体范围划分时,划分指标包括: ——定性指标:区域是否涉及水源涵养、水质维护、生态维护、防灾减灾等水土保持功能;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分级,其分析判定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附录A执行。 ——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森林覆盖率、人口密度; ——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 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4.3.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水土流失严重,对大江大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 ——水土流失严重威胁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性治理的区域。 ——涉及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定区域。 4.3.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具体范围划分时,划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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