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公共危险物品之种类分级及管制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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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共危险物品之种类分级及管制量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一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分類 名稱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第一類 氧化性固體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一、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種氧化性固體 公斤 第二種氧化性固體 公斤 第三種氧化性固體 公斤 第二類 可燃性固體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公斤 四、鐵粉:係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微米(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公斤 五、金屬粉:係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微米(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公釐篩網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八、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種可燃性固體 公斤 第二種可燃性固體 公斤 九、易燃性固體:係指固態酒精或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度之固體。 公斤 第三類 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一、鉀 二、鈉 三、烷基鋁 四、烷基鋰 公斤 五、黃磷 公斤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八、金屬氫化物 九、金屬磷化物 十、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二、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種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公斤 第二種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公斤 第三種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公斤 第四類 易燃性液體 一、特殊易燃物:係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大氣壓時,著火溫度在攝氏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度,且沸點在攝氏度以下之物品。 公升 二、第一石油類:係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度者。 非水溶性液體 公升 水溶性液體 公升 三、酒精類:係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公升 四、第二石油類:係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度以上,未達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度以上,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 公升 水溶性液體 公升 五、第三石油類:係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度以上,未達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 公升 水溶性液體 公升 六、第四石油類:係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升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公升 第五類 爆炸性物質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疊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九、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種爆炸性物質 公斤 第二種爆炸性物質 公斤 第六類 氧化性液體 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五、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公斤 一、分級欄中所稱之「第一種」、「第二種」及「第三種」係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並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判定。未完成判定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種。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例如氯酸鈉數量公斤,其管制量為公斤;二硫化碳數量公升,其管制量為公升,計算式如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 壹、危險物: 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著火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易燃固體係指硫化磷、赤磷、賽璐珞類等有易被外來火源所引燃迅速燃燒之固體。自燃物質係指黃磷、二亞硫磺酸鈉、鋁粉末、鎂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等有自行生熱或自行燃燒之固體或液體。禁水性物質係指金屬鉀、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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