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卷三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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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卷三提纲

王之梓 案例分析(卷三) 1.基础知识 1.1 三性 专利法第22条 1.2 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 1.3 申请文件的修改 要求:专利法第33条 时机与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1.3.1 实审中的申请文件修改 1.3.2 复审中的申请文件修改 1.3.3 无效宣告中的专利文件修改 2.案例分析 2.1 阅读分析 2.1.1 阅读方法 2.1.2 分析与对比 2.1.3 结果 2.2 案例分析 3.答案解析 3.1 实审中的意见陈述 3.2复审请求书 3.3 专利无效中的意见陈述 4.案例 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案例分析(卷三) 1.基础知识 1.1 三性(限于发明) 【专利法第22条】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1.1.1 新颖性 审查基准【法22-2】: 时间界限 地域界限 公开方式 (抵 触 申 请) 法22-2: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引入一个概念【对比文件】: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审查原则【审查指南】 单独对比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1.2 创造性 【专利法22-3】: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已有技术) ☆引入概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审查原则:组合评判、整体看待(领域、问题、方案、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 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审查基准:法22-3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非)显而易见判断方法(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判断方法: 方法1:技术领域相同,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方法2: 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现有技术【整体而言】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 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存在技术启示的几种情形 显著的进步 有益的技术效果 【小 结】 1.1.3 实用性 略 1.2 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 1.3 申请文件的修改 要求:专利法第33条 文字记载的内容;确定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 时机与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被动修改(视为被动修改) 视为被动修改:修改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消除了原申请 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 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 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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