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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一节 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第二节 政府间的税收划分 第三节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第四节 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一节 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一、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的层次性 1、公共需要是分层次的,因而公共产品区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按受益范围区分公共需要的层次,符合效率原则。 2、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为科学、合理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及财政收支范围提供基本依据。 3、地方性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 二、政府职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凡属具有调控性、全国性的职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如个人收入再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全国性的资源配置等。 地方政府行使的职能主要有:一是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社会服务;三是文化与传播媒介;四是社会管理。 第二节 政府间的税收划分 一、税收划分的依据 由于公共需要的层次性是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本依据。因此需要对税收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划分,以协调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原则是: 第一,将各税种、税类的特点和功能与税收划分结合起来 第二,注意各级财政间的相互协调 第三,体现职能划分的便利性 第四,使税收划分有利于经济运行和发展 吉林大学 *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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