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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香港法例第358章水污染管制条例
建 議 修 訂 香 港 法 例 第 358 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諮 詢 文 件
二○○一年 三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環境保護署
建議修訂《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I. 引言
1. 《水污染管制條例》在一九八○年制定,以管制香港水域的污染。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宣布設定維多利亞港(第三期)水質管制區,以及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加設2個附水質管制區後,水質管制區已覆蓋全港範圍,所有排放已受到《水污染管制條例》管制。
2. 公眾對管制水污染問題及《水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執行狀況日趨關注。不過,有關水污染的投訴及違規個案仍持續增加。二○○○年的投訴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較一九九七年的數字上升54%及18%。非法排放廢水可能對公眾健康或環境構成下列問題-
污染泳灘水質,危害游泳人士的健康;
污染沿岸水域、污染海產並對公眾的健康構成危險;
影響政府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
引致污水渠及排水渠淤塞及損壞,從而可能導致水浸;及
引致水生環境日趨轉壞。
隨香港未來經濟發展及人口迅速增長,若我們不保持警覺,可能出現上述各種水污染問題。因此,當局就《水污染管制條例》進行了一項全面檢討,以求達至改善本港水道及海洋環境的目標;並簡化有關法例,務求令發牌制度更為簡便。
3. 根據環境保護署實施《水污染管制條例》的經驗,以及有關牌照申請人的意見,我們確定了4個主要範疇改善《水污染管制條例》—
改善牌照申請程序;
簡化執法工作及收集證據的程序;
加強罪行及罰則的規定;及
修訂本條例以符合其他法例的規定。
II. 法例修訂建議
A. 改善牌照申請程序
4. 自一九九七年年初起,環境保護署設立了「一站式」服務,向公眾提供更為方便及簡易的服務,讓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指定的環境保護署辦事處申請各類污染管制牌照及許可證。我們建議簡化現行的發牌程序,以縮短處理牌照申請所需的時間,使有關程序更為簡便。
建議1 — 簡化牌照申請程序
5.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法定程序,牌照申請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後才可支付牌照申請費。這項規定使環境保護署不能於收取申請表時同時收取申請費用,對牌照申請人構成不便。因此,我們建議在將來提交申請時容許申請人一并繳交費用,並可使用易辦事或支票等付款方法繳費。
6. 部分牌照申請人認為現時的申請表格涵蓋的範圍過於廣泛。我們建議授權環境保護署署長可指定採用簡化的申請表格以取代現有的申請表格。市民可以向環境保護署免費索取該簡化的申請表格或在環境保護署網頁上下載。
7. 現時,公眾只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水質管制區的圖則及地圖,而該註冊處並沒有提供影印服務。我們建議應把這些圖則及地圖存放於環境保護署的法定登記冊內,讓公眾免費查閱,並在支付訂明費用後獲得圖則或地圖的核證副本。
8. 為加快發牌程序,我們建議將公眾提出反對的期限由30天縮短至14天,並將簽發牌照的等候時間由「不早於40天」減至「不早於21天」。目前,部份申請人須按照規定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公告,以便知會公眾其排放詳情。我們建議環境保護署將來可在申請人的要求下,在收取費用後代他們在報章刊登有關公告。
建議2 — 更改或取消某些牌照
9. 由於現時簽發的牌照有效期長達5年,期間可能出現或許影響排放性質的改變。如排放出現重大改變時,以前所發牌照載明的條件可能不再適用。因此,我們建議若排放出現重大改變(如更改排放點、從事行業的性質及排放的處理方法),環境保護署署長應獲賦予取消或更改牌照的權力,而持牌人不能在該等情況下提出索償,但他們可就環境保護署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建議3 — 劃一牌照申請費用
10. 現時,申請工業、機構及商業排放的牌照的收費水平是分別根據3組流量幅度(即每日少於10立方米、每日由10立方米至30立方米及每日多於30立方米)而訂。收費水平不同的原因是環境保護署過去持有排放者的資料有限,因此需要較多時間(導致收費較高)審核高流量的排放者。近年,環境保護署已簡化及劃一全部排放者的申請審核程序。由於現在處理一個《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所需的時間(及成本)不再取決於流量,我們建議對各行業的排放者實施劃一收費。
B. 簡化執法工作及收集證據的程序
建議4 — 環境保護署人員進行實地測量的結果成為可接納的證據
11. 按照現行做法,環境保護署人員收集排放物的合法樣本後,會交由政府化驗師進行分析,而只有由政府化驗師提交的分析結果才獲法院接納為證據。不過,由於樣本在送往化驗所途中性質可能改變,所以某些測試(如溫度)必須在收集後即場進行分析。為使執法工作更加有效,我們建議授權環境保護署的認可人員進行簡單的即場測量工作(溫度及酸鹼值),而有關結果亦應獲法院接納為證據。這建議亦符合《噪音管制條例》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內現有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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