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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
1 提供装箱、监装业务带来的商务风险 起运港代理为客户提供装箱、监装业务可能带来的商务风险 根据代理手册规定,我司仅仅提供整箱货(FCL-FCL)运输。 在进行整箱货物运输操作时,起运港代理禁止接受客户要求,委托代理或自行进行装箱、监装业务操作。如果装港代理实际参与装箱过程,将会使得提单不知条款“SHIPPERS’LOAD, COUNT AND SEAL” )的批注无效。即使在箱体、箱封完整的情况下,我司交付了货物,在货损发生的情况下,我司仍然可能需要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擅自提供装箱业务,导致承担货损索赔 认真仔细和舱单信息进行核对,保证舱单和提单信息的一致性。 任何提单信息与舱单信息的不符记载,都可能导致目的港海关的高额罚款,货物清关受阻等严重后果,从而导致滞箱费、货主索赔等一系列商务风险的发生。因此各港代理在制作、签发提单时都需要严格按照代理手册中“提单缮制”部分的具体要求,进行提单缮制及签发的操作。 案例1 M/V PO NEDLLOYD CARIBBEAN V- PX122W B/L NYCSHA545576、 NYCSHA545462 提单和舱单信息不一致,导致海关罚款案 当此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目的港代理按照正常程序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收货人发送了到货通知。但是,当收货人到海关办理提货手续时,海关审查发现提单记载的收货人及货物信息与我司舱单记载不符。因此,海关不仅要求对所有集装箱开箱查验,并对收货人进行了罚款。收货人继而向我司提出了索赔,要求承运人免除因此产生的滞箱费以及承担海关罚款。 该起索赔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装港代理在托运人没有提供完整的收货人及货物信息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舱单的录入,并为客户签发了提单。托运人之后补充提交上述信息,但是装港代理在没有通知目的港代理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舱单更改,导致了上述事故的发生。 案例2 M/V XIN YANTIAN V-0011E B/L 8CNSAKOP3C0027提单上THC支付方式记载错误导致我司无法收取THC案 该票货物于2004年9月配新盐田0011E运往斯洛文尼亚,但是装港代理在制作和签发提单过程中,由于单证操作人员疏忽,在提单上将本应到付的THC费用,错误的记载为预付。而在TS 舱单录入时,却又将该笔费用记载为到付。卸港荷兰代理在进行放货操作时,根据舱单记载的信息,向客户收取了上述费用。之后,收货人根据我司提单记载的THC支付方式,要求我司退还多收取的THC USD4200,否则其将采取法律措施。而实际上,我司起运港代理并没有收到托运人支付的上述费用。无奈,我司只能同意退回上述费用。 该起商务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签单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签单人员在制作和签发提单时,必须将提单内容和舱单信息进行仔细核对,特别是在付费方式上,更应仔细进行审核。 3、杜绝签发预借、倒签提单 如果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不符,很有可能导致收货 人以欺诈为由向承运人的索赔。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对收货人的索赔持肯定态度。《代理手册》“提单的缮制”中明令禁止上述操作。 预借提单案例 提要: 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 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 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19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 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1993年5月23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6000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人民币27,000,000元;供方须于199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方付30万美元给供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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