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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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 后,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续聘2014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体现 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圆满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继续聘任华 担任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发表以下意见:公司严格按 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进行运作,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财政 部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 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从 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 益,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独立董事对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 件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满足了业务发展需要,兼顾了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且同意将 该议案提请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钟田丽 修玉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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