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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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 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的概念和意义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是指税务系统政策法规部门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下级执法单位已结税务行政案件进行检查,并对被查税务行政案件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证据、文书使用等是否规范、合法而进行的综合评定。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复查,是指在已结案件评议的基础上,发现原案件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处理明显失当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对其进行的重新调查或处理。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增强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组织领导;法规机构或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并对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并对基层执法单位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所有执法单位作出的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 三、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的范围和数量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范围,是指对上一年度内税务管理、税收监控、案件处理、处罚、法律救济中与纳税人有直接联系的所有案件。 对已结案件的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在评议年度内,对已结案件达到5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0%;已结案件达到3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5%;已结案件达到1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20%;已结案件达到2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30%;低于20件的,全部评议。 对已结案件的复查,应不低于被评议案件的5%,但最低不能少于2件。 四、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统一思想,成立组织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是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执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具有指导意义。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应向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汇报,并跟被评议复查单位进行沟通,以得到领导的支持和各方面的配合。 对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评议复查小组,每小组可由2至3人组成。评议复查小组在评议、复查时,对涉及原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培训人员、拟订方案,制作评议文书 在对已结案件评议、复查之前,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业务和稽查操作规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并针对已结案件评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作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被评议复查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及纠正措施四部分。存在问题应主要围绕案件事实、执法程序、处理处罚、执法文书、法定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评议。 应当建立《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记载本机关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结果。 (三)随机抽样,合理调卷,确保抽查案卷的代表性 如何抽取案卷和抽取多少案卷,直接关系到整个评议活动的质量。在实际操作时可采取“调卷检查”和“实地全面检查”两种方法。 “调卷检查”就是不直接到被查单位抽取案卷,而是由被查单位按评议复查人的要求报送指定要抽取案卷的检查方法。“调卷检查”可采用不同的抽样调卷方法,如按稽查顺序号、按涉税金额、按不同经济类型等方法抽取被查单位的案卷,以确保抽查案卷的代表性。 “实地全面检查”就是在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实际执法情况后,对被查单位全部的案卷进行筛选初检,然后对问题较多、案情复杂的案卷进行重点检查。 在调取案卷的过程中,特别强调被查单位不能报送检查无问题的案卷,这样可使各单位报送的案卷,基本能反映出其税务稽查已结案件的总体情况。 五、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程序 (一)已结案件的评议程序 1.向被评议单位下达评议通知,确定被评议案件的期限和范围; 2.到被评议单位调阅上年度已结案件登记簿,根据已结案件的总数,确定被评议案件的数量; 3.根据已结案件(卷)编号或档案资料随机抽取评议案件的卷宗。按着评议内容,开展评议工作。 4.评议工作结束后,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书》。《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书》的内容包括:被评议税务机关的名称、评议数量、评议结果、存在问题、相关责任、纠正意见及改进建议。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书》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查,一份留被评议机关存档。 (二)已结案件的复查程序 1.由评议小组确定复查案件,原案件处理机关按着评议小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需要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的,所需文书由原案件处理机关提供; 3.案件复查完毕,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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