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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一: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经费管理规定
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对行政经费开支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内容和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预算单位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
行政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社保费、困难补助费、病困慰问费、职工探亲及调遣费、培训费、调研考察费、出国费、职称评定及专家评审费、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车辆费、接待费、书报费、宣传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体检费、其它专项经费等。
第二条 规定准则
(一) 厉行节约原则
(二) 事权财权一致原则
(三) 真实合法原则
(四) 统一归口管理原则
第二章 事权及程序
第三条 行政经费开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重大资金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制度。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局本级行政经费开支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2万元以下的由财审处处长审批;2万元至10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由局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局直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开支(人员经费除外)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局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业务处室提出经费需求,事前填写《费用开支呈签》,并附相应的开支依据,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一)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车辆费、接待费、维修(护)费、书报费、宣传印刷费、通讯费、会议费等开支,由局办公室在全年预算指标内统筹安排。
(二)人员经费、培训费、出国费、调研考察费、困难补助费、病困慰问费、职称评定及专家评审费等开支,由政工人事处在全年预算指标内统筹安排。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处室在全年预算指标内统筹安排。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支付及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凭批准的《费用开支呈签》填写《借款单》,会计审核,财审处负责人批准,出纳员办理支付。
(二)经办人整理原始单据,填制《费用报销单》并附《费用开支呈签》,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本处室报账员送财审处核报,财审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结算。
(三)使用银行公务卡的还需填制《公务卡支付结算凭单》, 财审处按结算凭单办理支付。
第七条 原始单据审核
原始单据需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符合以下要求:发票内容填写完整(包括日期、经济内容、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等),发票印鉴清晰,发票中难以写清楚的要附清单。
第四章 标准与履职
第八条 工资及补贴
在编职工按市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
临聘人员的标准由政工人事处、财审处和用工单位三方共同审定,费用预算按临借人员审核委员会核定的实有人数编制,劳务派遣合同由政工人事处统一拟订。
第九条 困难补助费
年初由财审处核定困难补助年度预算,一次性拨给局工会,由局工会审批使用。
第十条 病困慰问费
市局机关干部职工工伤、患病等慰问,由政工人事处提出申请后报财审处审核,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局属单位参照执行,费用在各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探亲及调遣费
符合探亲条件的在编职工给予报销探亲路费,标准按硬卧火车加长途汽车票报销。调遣费按实际支付的一次性搬家费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费
(一)培训费开支原则执行财政标准,一培训一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培训费预算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方式及费用构成(含教室租用费、教材费、授课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通过中介的培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起点的,需办理政府采购。
(三)培训费用报销需提供经批准的的《费用开支呈签》。财审处按培训计划签报中批准的人数、天数、经费预算进行核报。
第十三条 调研考察费
调研考察由需求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工人事处审批,费用标准由财审处核,按审批权限报批。费用支出参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国费
(一)出国费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二)出国换汇需在出境之前依照财政部门规定到中国银行核汇并完成换汇。中国银行出具的核汇单、换汇水单为本单位核销出国经费的重要凭据。
(三)出国返回一个月内,凭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含签证、签注和出入境纪录)复印件、机票、核汇单和换汇水单等相关单据报政工人事处审查后(审查内容: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送财审处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办公费
(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业务处(科)室到办公室领用,不得自行购买。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购买要有专人签字验收并登记收发台账,属固定资产的,按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水电费
办公室负责与供水、供电部门签订水电费合同,并委托银行托收;分户条件不具备的,由物业公司代收。收费票据需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销。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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