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关联方非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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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3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3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2013年度,公司与江西科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科鼎资产”,公司控股 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84% 的股权)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如 下: 1、公司2013 年度与科鼎资产的资金往来108.81 万元,主要原因为: 1)公司与科鼎资产签订了租赁协议,租用科鼎资产的办公大楼三楼,水电 费用各自承担。因水表和电表仍挂在本公司名下未办理过户,造成公司每月向科 鼎资产收取其应承担的水电费。公司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先预提当月水电 费,计入其他应收款,再按实际发生数代收代付水电费,形成关联资金往来。 2 )2013 年度,科鼎资产向公司支付水电费108.81 万元,用于支付水电费的 金额95.38 万元,余额 13.43 万元为科鼎资产预付的水电费。公司拟将水表和电 表过户,2014 年6 月底完成。 2 、2013年度,公司接受科鼎资产提供的餐饮、住宿、小车服务,累计发生 交易金额97.45万元。实质应列其他应付款,因代收代付水电费事项在其他应收 款反映,公司将其一并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二、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风险警示》13.3.1/13.3.2条款中有关情形。 三、我们认为不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 本页为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 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小秋 杨 慧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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