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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种类(第三条)文字口述和戏剧,
2011 年华成法硕网知识产权法笔记
一、著作权法:
作品的种类 (第三条):
文字口述和戏剧,
音乐舞蹈和曲艺,
美术建筑与杂技,
影视摄影与设计,
地图模型与程序;
著作权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用,作评论,
报新闻,转社论,
公开讲,作学问,
国家机关行公务,五馆陈列存版本,
免费表演不卖票,画/录室外艺术品,
发表作品改盲文,
二、商标法: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图、文 (第十条):三国一官和两红,民、夸、害、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一/十二条):通用/直接/无特征,外带三维
标志形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三/十五/十六条):驰名商标别碰/越权注册不可/
地理标志误导
使用商标违法 (第44/48 条):
注册的:三个自行,连续三年停;
未注册的:冒了不该冒(注册),使了不该使,充了不该充(以次充好)
商标申请 (条例第18/19 条):申请优先,使用在前,协商不成,再来抽签
三、专利法:
申请日前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第24 条):三会两首一泄露
不授予专利的客体 (第25 条):科智疾,品原子
强制许可的条件 (第48——51 条):
合理条件,经过三年,非常情况,公共利益,
重大技术进步,显著经济意义
不独占,不乱许,要付费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63 条):
自己制造,先期制造,临时过境,科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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