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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实施细则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
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项目补助对象、
条件和标准,根据 《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是为了鼓励融资担保公
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中
小企业融资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对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指经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我市设立的融
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 申报风险补偿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融资提供融资性担保服
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个人名
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
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依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业绩和监管要求:申报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
司必须达到以下经营业绩或监管要求,未能达标的,不得申报补助。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年度无因违法违
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申请年度上年8月至当年7月底前,为我市企业或个人
经营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融资担保金额
800万元以下的业务实际发生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 (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当期单户融资担保金额
800万元以下业务累计发生额,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年担保总费率在2% (含)以下的业务,按不高于1%的
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
(二)年担保总费率在2% (不含)-2.8% (含)的业务,按不
高于0.8%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
(三)年担保总费率超过2.8% (不含)的业务,不予补贴。
本办法所指年担保总费率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单户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收取的年度费用总额 (含担保手续费、评审费、调查费等
所有费用)占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
每家公司每年按上述标准计算合计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
过150万元。本项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实行总量控制,以当年经市
政府审批同意的本项目预算资金额度为限。
第六条 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于
8月15 日前报所在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1、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
1);
2、经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确认的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明细表》 (附表2);
3、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个人所经营企业
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以及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4、融资担保公司收取被担保人费用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相关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
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于8月25 日前连同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市金融局。
第八条 市金融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
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
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金融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
第十条 获得补助的机构收到资金后,必须将资金用于抵偿担
保赔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不得挪做他用。各机构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关于印发中山市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金2016)37号)
同时废止。
附表:1、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2、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明细表
附表 1: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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