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实施细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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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实施细则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 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项目补助对象、 条件和标准,根据 《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是为了鼓励融资担保公 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中 小企业融资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对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指经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我市设立的融 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 申报风险补偿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融资提供融资性担保服 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个人名 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 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依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业绩和监管要求:申报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 司必须达到以下经营业绩或监管要求,未能达标的,不得申报补助。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年度无因违法违 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申请年度上年8月至当年7月底前,为我市企业或个人 经营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融资担保金额 800万元以下的业务实际发生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 (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当期单户融资担保金额 800万元以下业务累计发生额,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年担保总费率在2% (含)以下的业务,按不高于1%的 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 (二)年担保总费率在2% (不含)-2.8% (含)的业务,按不 高于0.8%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 (三)年担保总费率超过2.8% (不含)的业务,不予补贴。 本办法所指年担保总费率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单户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收取的年度费用总额 (含担保手续费、评审费、调查费等 所有费用)占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 每家公司每年按上述标准计算合计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 过150万元。本项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实行总量控制,以当年经市 政府审批同意的本项目预算资金额度为限。 第六条 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于 8月15 日前报所在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1、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 1); 2、经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确认的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明细表》 (附表2); 3、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个人所经营企业 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以及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4、融资担保公司收取被担保人费用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相关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 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于8月25 日前连同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市金融局。 第八条 市金融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 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 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金融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 第十条 获得补助的机构收到资金后,必须将资金用于抵偿担 保赔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不得挪做他用。各机构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关于印发中山市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金2016)37号) 同时废止。 附表:1、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2、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明细表 附表 1: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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