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 - ip key.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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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 - ip key

2006年3月2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共体第510/2006号条例 Law-making Body 欧盟理事会 Category 条例 Issuing No. (EC) 510/2006 Promulgating Date 2006-03-20 Effective Date 2006-03-31 Source 翻译文本由IPR2提供 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根据条约第37条,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欧洲议会的意见, 鉴于以下原因: (1)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在共同体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为使供需达到更好的平衡,应当着重支持农业生产的多样化。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和控制本地区农业人口的外迁,促进特色产品的发展可以为农村经济,特别是欠发达或偏远地区带来可观的收益。 (3)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关注甚于其数量。对特色产品的兴趣引发了对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农产品和食品的需求。 (4)鉴于市场上产品的多样性和现有的产品信息极其丰富,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来源的明确、扼要的信息,以便其做出最佳选择。 (5)农产品和食品的标签应适用《2000年3月20日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食品标签、装潢和广告法律的欧共体2000/13号指令》的一般规则。鉴于来自特定地理区域的农产品和食品的特殊性,应当为其发布补充特别规定,要求生产者在包装上使用适当的共同体标志或标记。就共同体标志而言这种标志或标记的使用是强制性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这一类产品和附加其上的保证更好地被消费者了解,另一方面也使市场上的这类产品更容易识别,以便于监控。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便经营者能够适应上述义务。 (6)应当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规定一个共同体制度。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共同体框架制度以更为统一的方式为标有这类标志的产品生产者提供公平竞争条件并增强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信任,从而促进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发展。 (7)已制定的规则不应涉及已生效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共同体制度。 (8)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其特征与其地理来源具有联系的农产品和食品,但是这一范围在必要时可以扩展至其他农产品和食品。 (9)根据现有的习惯做法,应当确定两种不同类型的地理标志,即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10)带有这种标志的农产品或食品必须符合说明书规定的特定条件。 (11)要使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在所有成员国受到保护,必须将其在共同体进行注册。在注册簿上的登记也应当向相关行业领域和消费者通报。为确保注册的共同体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相关成员国的职权机关应当按照共同体最低规则以及本国的异议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欧洲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以确认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确保所有成员国以相同的方式来处理申请。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TRIPS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IC)就知识产权的效力、取得、范围、维持及其实施方法设有详细条款。 (13)通过注册而依本条例获得的保护也应当对第三国地理标志开放,只要该地理标志在来源国也已经受到保护。 (14)注册程序应当为成员国或者第三国每一个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出异议以维持其权利有效。 (15)应当有这样一种程序,可以根据具有合法利益的团体的申请,即使在获得注册之后也可以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以适应技术的发展;或者在农产品或食品不再符合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条件时,撤销农产品或食品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 (16)在共同体领域内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应当服从以官方监控为基础的监督,监督的依据是《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为贯彻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动物保护法规而实施官方控制的欧共体882/2004号条例》规定的监控制度,也包括为确保遵守相关农产品和食品说明书的监控制度。 (17)成员国应有权收费,以支付产生的相关费用。 (18)为实施本条例的必要措施应按照《1999年6月28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确定欧洲委员会实施权之行使方式的欧共体1999/468号决议》来确定。 (19)在本条例生效时已经根据《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共体2081/92号条例》获得注册的名称应获得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并自动登入新的注册簿。此外,针对在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的注册申请应当规定过渡措施。 (20)为确保透明度,《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予以废止并被本条例取代。 发布以下条例: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条例规范《建立欧共体条约》附录I列举的供人类消费的农产品和本条例附录I列举的食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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