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与申请资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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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与申请资助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发明创造,促进学生专利成果产生,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以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对学生以申请专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给予经费资助,每年资助项目150个左右。项目完成时限1~3年。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专项经费,每年40万元。其中,15万元为“项目研究经费”,用于开展项目研究的调研、耗材、实验、制作等费用支出;25万元为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经费”,用于专利申请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年费等费用支出。科研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学生申请专利的资金支持,直接用于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 第五条 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首位为学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学校给予报销专利年费(1~2年);根据发明人(设计人)的需求,视情况学校可将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依据有关法律执行。 第二章 立项与资助 第六条 立项以评审确认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份开展。 第七条 各校区、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与专业相关,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资助,每年每生受资助项目数不超过1个。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从学校团委网站(北极星网)下载并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将申请书交本人所在校区(学院); (三)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生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 (四)所有申报项目由各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校团委)。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整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将评审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资助 (一)项目研究经费资助。以申请发明专利为目的的项目,每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500~1000元;以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为目的的项目,每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200~500元。“项目研究经费”先期拨付50%,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50%。 (二)专利申请经费资助。对学校立项资助项目,完成研究并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申请“专利申请经费”,学校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所申报项目应是学生以申请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为目的的研究。除符合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一)立项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的一致性原则,即立项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应当为同一主体; (二)拟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专利属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 中期检查与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对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研究时限进行到一半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主动接受中期检查; (二)中期检查由学校组织各校区、学院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和专利申请工作,获得专利证书即为项目结题。结题时应提交专利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费发票、授权通知书、授权费发票、专利证书等。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单位应不定期督促、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研究和专利申请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经学校或各校区、学院检查,发现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未完成《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二)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未进行专利申请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撤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撤销: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 (二)中期检查不进行、不合格或项目研究预期成果无法实现; (三)研究内容有造假、抄袭等情况; (四)组织管理不力。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项目,停止已拨付经费的使用,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未结题的项目,取消剩余50%资助经费,取消以上情况项目负责人下年度学校立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一)因健康、学业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因其他原因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负责人进行调整的。 第十九条 所有变更申请需按照项目申请渠道,通过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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