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条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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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条款的通知 日期:2017-6-28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会员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原《港股通适当性指引》”)中涉 及个人投资者准入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 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第六条修改为:“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 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 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其中不包括 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指引(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 并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本所2016 年9 月30 日发布的原《港 股通适当性指引》(深证会〔2016〕293 号)同时废止。 四、对于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施行前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 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 确保港股通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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